产品百科

首页-产品百科

国家在建筑垃圾资源化方面的政策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1/06/14

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是一项政府行为, 不少发达国家均采取了相应的对策。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及对策还很不健全, 因此应借鉴日本、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根据国情制定出一套从建筑垃圾的产生、 收集、 清运到分类、 利用的相关法律和优惠政策, 来引导和约束建筑企业的行为。虽然我国 1995年 11 月颁布施行了 《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 , 规定产生垃圾的部门必须交纳垃圾处理费。这是从我国国情和当时技术条件考虑, 在当时确实是一种限制建筑垃圾大量产生和排放的有效措施。但应该看到这种收费办法, 并不能从根本上堵住产生大量建筑垃圾的源头, 而且它并没有涉及到对建筑垃圾的重新利用问题。 在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的管理上, 应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与实施意见, 政府办公会可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如交通、 财政、 物价、 工商、 税务等部门分工协作, 形成制度, 这样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才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国家应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方面制定和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 鼓励建筑企业和科研单位立项开展研究与开发工作, 目前我国已有多家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发出重新利用建筑垃圾的科研成果或设备, 获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是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基础,没有合适的技术方案,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就无从谈起。尽管国外建筑垃圾的再生技术被认为是成熟的,但这恰恰是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所以, 在国内尚没有大力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的时候, 就应该花大力气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科研工作。科研工作主要应集中于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方法、建筑垃圾收集和利用的方法、再生建筑材料的市场化措施上。

建筑垃圾资源化是一个复杂的废物循环利用过程。在此过程中, 须同时处理好两个重要的环节, 一是建筑垃圾的分类回收, 二是回收后的再利用。这两大环节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 缺一不可。 建筑垃圾不进行分类回收也就无法利用, 分类回收后不进行相应的利用也就失去了分类的意义, 同样也不能进行资源化。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方面, 应禁止填埋还可以再利用的建筑垃圾, 有义务的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设备或者委托第三方来利用其建筑垃圾。要强调产生垃圾的单位首先自己尽力解决资源化利用,或支付较高的处置费用委托其他单位帮助处置。凡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出的材料和产品, 国家应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